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遶境放煙火釀災 宮主委判無罪

中央社/ 2014.05.07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7日電)彰化福寧宮兩年前辦媽祖遶境,2名義工駕駛鞭炮車燃放煙火造成大樓火警。一審判福寧宮主委及義工有罪,二審改判主委無罪。

彰化縣員林鎮福寧宮在民國101年10月間舉辦媽祖遶境活動,賴姓主任委員負責活動調配規畫。回鑾時,游姓及劉姓義工向福寧宮總務組領取俗稱轟天雷的高空煙火,置於小貨車內,游姓義工在遶境隊伍前擔任鞭炮車駕駛、劉姓義工則隨鞭炮車後,沿路施放煙火。

鞭炮車晚間抵達福寧宮外施放煙火,不慎射入對面商業大樓7樓開窗的某臥室內,引燃窗簾及彈簧床等物,燒毀大樓7樓。

一審依失火等罪各判處游姓及劉姓義工、賴姓主委各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賴姓主委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認定,施放煙火工作由福寧宮總務組負責處理,施放煙火釀災,賴姓主委應無過失,而改判無罪。全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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