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員林鎮福寧宮在民國101年10月間舉辦媽祖遶境活動,賴姓主任委員負責活動調配規畫。回鑾時,游姓及劉姓義工向福寧宮總務組領取俗稱轟天雷的高空煙火,置於小貨車內,游姓義工在遶境隊伍前擔任鞭炮車駕駛、劉姓義工則隨鞭炮車後,沿路施放煙火。
鞭炮車晚間抵達福寧宮外施放煙火,不慎射入對面商業大樓7樓開窗的某臥室內,引燃窗簾及彈簧床等物,燒毀大樓7樓。
一審依失火等罪各判處游姓及劉姓義工、賴姓主委各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賴姓主委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認定,施放煙火工作由福寧宮總務組負責處理,施放煙火釀災,賴姓主委應無過失,而改判無罪。全案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