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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台銘出資罷免陳歐珀 內政部:須透過政治團體

中央廣播電台/劉品希 2014.05.07 00:00
鴻海董事長郭台銘6日以個人身分舉行記者會,痛批民進黨立委陳歐珀在馬英九總統母喪家祭鬧場的行為「連禽獸都不如」,並揚言要出錢罷免。對此,內政部民政司長黃麗馨今天(7)表示,郭台銘只能資助政黨或政治團體在罷免連署期間所需開支,且上限為新台幣30萬元。

民進黨立委陳歐珀日前前往馬英九總統母親秦厚修的靈前致意,卻在家祭現場提出多項意見,遭外界批評是在鬧場。鴻海董事長郭台銘譴責陳歐珀的行為罔顧倫理常情,是惡質的政治操弄,並揚言要出資罷免陳歐珀。

對此,內政部民政司長黃麗馨7日受訪時表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案的提案及連署人必須與被罷免人同一選區。由於陳歐珀屬於宜蘭縣選區,郭台銘設籍台北,因此郭台銘無法以個人身分提案或連署罷免陳歐珀。

此外,根據「政治獻金法」規定,只有政黨、政治團體與擬參選人可為了從事特定政治活動公開向大眾募款或接受捐贈;也就是說,可行的方式應是郭台銘捐錢給政黨或政治團體,再由該政黨或政治團體徵求宜蘭選民發動罷免案。她說:『(原音)譬如說我現在是某某政黨,我現在要推這樣的活動,我就設競選辦事處來徵求提案連署人數,當你徵求這些提案人數或連署人的時候,這些人必須要是宜蘭鄉親。』

黃麗馨並指出,郭台銘的捐款必須符合「政治獻金法」規範,也就是個人捐款給單一政治團體每年上限為新台幣30萬元,營利事業不得超過300萬元;若是捐給不同的政治團體,上限則分別為60萬元與600萬元。

根據選罷法規定,罷免案需有原選區選舉人2%以上提出,並經13%的選舉人連署才能成案;另外,需有半數選舉人投票,且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才通過。被罷免的民意代表或公職人員遭解職後4年內不得再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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