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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男接吻合照 妻辯小吃部正常互動

自由時報/ 2014.05.07 00:00
手機簡訊互稱公婆

〔自由時報記者湯世名/員林報導〕已婚的胡姓婦人與一名板模工互動曖昧,胡婦丈夫無意間發現2人手機簡訊以「老公、老婆」互稱,以及2人接吻、婚紗合照等照片,因而提告,彰化地院審理時胡婦辯稱其在小吃部上班,跟其他男客也都如此互動,板模工也堅稱雙方絕無曖昧關係,惟法官採用「破綻主義」,認定2人侵權,6日判處2人連帶賠償原告12萬元。

原告指控說,他與胡女在民國96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他經由妻子介紹認識一名板模工,3人曾多次聚餐及一起出遊,不料後來他發現妻子竟與對方發生不正當關係,他並從妻子手機LINE簡訊發現2人以「老公、老婆」互稱,妻子還向對方說「我已是你的人,你也是我的人,我愛你,你呢」,對方則回稱「愛妳但也會吃醋」,他還發現2人出遊相擁與接吻合照、婚紗合照,以及對方赤裸上身與妻子的合照等。

原告指出,欲抓姦在床,但機會難得,因此要判斷2人是否有姦淫行為,綜合上述各種間接證據,應認2人有通姦事實或至少破壞他家庭生活圓滿,故意侵害他的配偶權,因此他主張2人應連帶賠償精神撫慰金60萬元。

胡婦在彰化地院審理時辯稱,她在小吃部上班,該名板模工是來消費的客人,她跟其他男客也是以相同簡訊在互傳,與比較好的男客都會以老公、老婆互稱;他與丈夫感情不睦並已分居3年,並已在去年11月協議離婚。

被告的板模工則喊冤說,他與胡婦絕無男女朋友的曖昧關係,是因為胡婦在特種行業上班,他才會以手機傳相關內容。

兩人判須賠夫12萬

院方認為2人已超越正常男女社交關係舉止,也非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範圍,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幸福,並對原告造成損害,縱使原告未能證明2人是否發生通姦行為,然2人對原告的侵害程度、損害狀況屬情節重大,因此判處2人應連帶賠償原告12萬元精神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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