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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二類電信 NCC釋疑

中央社/ 2014.05.06 00:00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李晉緯台北6日電)民進黨立委管碧玲今天說,現行沒法令規範服貿協議開放的第二類電信業務,但這涉及信用卡、證券跟銀行交易,影響國安至大。NCC表示,會制訂更明確規範。

管碧玲在立法院總質詢表示,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開放第二類電信當中存轉網路服務、存取網路服務跟數據交換通信服務共3項業務。但在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中,對這3項業務的範圍界定卻一片空白。

她說,經查國內取得第二類電信執照、執照許可服務範圍包括「數據交換通信服務」的公司,能提供信用卡、簽帳卡、紅利集點卡、電子給付等虛擬電子交易服務。事實上,信用卡刷卡、銀行自動櫃員機提存款、各銀行分行的匯兌業務、證券交易等都跟這個有關,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影響國安至大。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重申,3項服務定義於民國78年沿用至今,雖科技技術持續進步,且應用多已被網際網路取代,但審查標準未曾改變,但為化解各界疑慮,NCC將訂定行政規則明定第二類電信事業各項服務定義,以求明確。

NCC表示,機房代管是提供設備或空間等出租服務,非屬電信服務,本次服貿協議也未開放網際網路資料中心(Internet Data Center)供陸資投資,因此陸資不得經營網站代管。

此外,NCC表示,金融業者向來重視民眾個資,對民眾個資保護也不遺餘力,金融業資料封包皆以加密處理保護,以降低資料可能被竊取之風險,金融業者也會慎選電信服務業者的信譽與資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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