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蕭男從民國88年起投保保額新台幣2000萬元的傷害險,隔年在廣州發生意外,左眼被電線刺傷而失明,獲多家保險公司理賠約3000萬元。
蕭男表示,他在97年出差投宿廣東的酒店泡澡,不料卻滑倒打落玻璃杯,被玻璃杯碎片刺傷右眼,隔天返台就醫,經診斷治療右眼失明,他向保險公司索討1760萬元保險理賠。
保險公司則認為,蕭男兩次意外都發生在大陸,都是精準命中眼球成殘,這次還異常向7家保險公司投保,屬於意外受傷的機率極低,因此拒絕理賠。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蕭男陳述事故的發生背離經驗法則,再加上案發時他獨處,沒有他人可證明,他也未能舉證右眼失明是因意外事故造成,判決保險公司不須理賠確定,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