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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範區條例授權 國發會:通例

中央社/ 2014.05.05 00:00
(中央社記者林孟汝台北5日電)國發會今天表示,示範區條例草案有31項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辦法或法規命令,為考量行政專業性,賦予行政管理彈性,是通例;且立法院可依法事後監督,使不當命令失效。

國家發展委員會說,自示範區政策推動以來,智慧物流已有日本及美國企業進駐自貿港區;農業加值已有德國及日本業者進駐屏東農業生技園區;金融服務有英國、香港與新加坡業者表達興趣。教育創新也獲得歐洲商會表達興趣。

至於外界認為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草案中的土地徵收、野生動物進口、內銷農產品的免稅優惠和33條空白授權,有很大爭議,國發會也予以澄清 。

國發會說,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有31項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辦法或法規命令。主要為考量行政專業性,就技術性、細節性、不須以法律明定事項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辦法,賦予行政管理彈性,這是行政法制一般通例,以「產業創新條例」為例,其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子法達30項。

此外,國發會表示,各機關依示範區特別條例所訂子法,若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等情事,立法院可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事後監督,使不當命令失效。

國發會指出,為讓各界了解示範區規劃內容與示範區特別條例,自今年3月起迄今,已辦理或參與逾百餘場溝通說明活動及座談會,向各界說明示範區政策。

同時,立法院針對示範區特別條例召開5場公聽會,行政部門已參採公聽會學者專家包括土地取得、環評審查、野生動物保育及農業加值等意見,並將修正建議送請立法委員參考,由委員提出修正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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