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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地產: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三發一)債權人行使賣回權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5.05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3/05/052.公司名稱: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三發一)將於民國103年7月20日發行屆滿二年,依據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本公司將於本轉換債發行滿二年之前30日,以掛號寄發債權人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通知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103年6月21日至103年7月20日以書面通知交易券商轉知集保公司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撤回),要求本公司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以現金贖回,並以債券面額之102.01%贖回(實質收益率1.00%)贖回。8.因應措施: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1)賣回權行使期間:自103年6月21日起至103年7月20日止,逾期恕不受理。賣回權行使通知書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撤回。(2)債券賣回基準日:103年7月20日(賣回權行使期間屆滿日)。(3)債券賣回價款:以債券面額之102.01%贖回(實質收益率1.00%)贖回。(4)賣回手續暨應備檔案:直接至原交易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即可,且配合集保公司作業,民國103年7月17日為最後申請日。(5)本公司將於103年6月20日以掛號寄發「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以寄發日前第六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取得本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6)本公司將於103年7月23日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或匯款發放賣回價款予各債權人,有關給付債券面額外之利息將併入年度所得,扣繳憑單將另函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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