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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捷: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永捷二,代碼:47142)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5.05 00:00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3/05/052.公司名稱:永捷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永捷二於103年06月25日發行屆滿2年,依其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8.因應措施: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一)債券持有人得於103/05/26至103/06/20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本次賣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3.02%。(1)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檔案送達時即生效力),要求發行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持有之公司債以現金贖回,滿2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3.02%。(2)債券賣回基準日:103年06月25日。(3)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03年05月26日至103年06月20日止。 (4)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03年05月26日)之前一營業日起至屆滿日(103年06月20日)之前一營業日止,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二)向往來券商申請賣回本轉換公司債之手續及應備檔案:(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註明:賣回,並填妥支票收件地址或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2)證券存摺。(3)集保帳戶原留印鑑。(三)其他應公告事項:(1)以103年05月19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以本公告內容為主,不再另行通知。(2)債券賣回價款發放將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103年06月30日)採匯款方式撥入債權人留存於交易證券商之款項劃撥帳號;匯費、應代扣稅款及扣繳補充保險費自賣回價款中直接扣除。(四)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51號3樓;電話:02-2562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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