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的仲介費爭議時有所聞,為了保障民眾權益,內政部5日提醒,民眾委託房仲業務買賣房屋時,最好事先議定服務報酬。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秀表示,依照「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房仲業者或經紀人員向買賣的一方或雙方收取服務報酬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6%。王靚秀說:『(原音)像之前,曾經有業者提到,他們一律只收1%,這也是可以,或者是有部分業者收4%,可能賣方收3%、買方收1%,這都可以,只要你不超過6%就都OK。』
內政部指出,目前有部分房仲業者固定按成交價金向賣方收取4%、買方收取1%至2%的服務報酬,其實已曲解自由議定報酬的立法精神;更有少數不肖房仲業者對民眾宣稱,6%是主管機關規定的固定收費比率,嚴重影響民眾權益。內政部表示,如果查獲違法,除已收取的差價加計利息加倍返還之外,還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