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表示,為導正過去房仲業者不當收取服務報酬的行為,維護交易當事人權益,民國89年已訂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
內政部說,依規定,房仲業者或經紀人員向買賣的一方或雙方收取服務報酬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6%。
不過,內政部表示,6%並非固定收費比率,房仲業者或經紀人員應依個案狀況就其收費標準向消費者說明,且不得有聯合壟斷、欺罔或顯失公平的行為。
內政部指出,目前有部分房仲業者固定按成交價金向賣方收取4%、買方收取1%至2%的服務報酬,其實已曲解自由議定報酬的立法精神。
內政部說,還有少部分不肖房仲業者對民眾宣稱6%是主管機關規定的固定收費比率,讓不知情民眾受騙,更嚴重影響民眾權益。
內政部表示,除將與各地方政府共同導正這種情形外,也提醒民眾應適時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