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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租金收入者應辦營業登記依法課稅

大成報/ 2014.05.04 00:00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將其大樓外牆出租建設公司,於訂定廣告租賃契約中約定每月租金收入150,000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倘其對外營業之銷售額平均每月未達20萬元,依同法第13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適用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其營業稅之稅額則為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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