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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開分屍案/中國女搶進台灣 15萬人有身分證

自由時報/ 2014.05.04 00:00
記者姜翔/特稿

台中工廠小開慘遭分屍案,兇手黃靖雯與中國前夫生有兒子,為了讓兒子來台灣,據爆料,黃女開價30萬元,遊說她的按摩店女員工,與兒子「假結婚」,好讓兒子取得台灣身分證,來台開髮廊。

先嫁了再說 離婚暴增

據統計,迄今年3月底,台灣的中國籍配偶直逼26萬人,已取得台灣身分證者超過15萬人;近10年,每年約1萬2千名台灣人和中國人結婚,但每年也多達8300多對離婚,2010年更逼近1萬對離婚,其中不乏像蛇蠍女黃靖雯這樣,取得台灣身分證就儘快離婚;兩岸婚姻的漏洞及潛在國安問題,令人憂心。

依法,中國配偶婚後需申請依親居留累積4個年度,每年居住183天以上,就可申請長期居留,申請後需連續2年,每年居住183天以上,就可放棄中國的戶籍(非國籍)後,以取得台灣身分證;取得台灣公民身分後,若回中國,須依中國規定辦理短期居留。

依親也可拿身分證

中國配偶取得台灣公民身分後,可申請20歲以下子女來台「依親」,其子女長期居留2年後,就可取得台灣身分證;這部份,移民署每年釋出180個名額,目前近2000人候補。

移民署表示,未成年子女申請來台依遞件時間為準,若獲准時已經成年,來台後就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可無縫接軌投入台灣職場;若從事專業技能工作,譬如護理,須向勞動部申請。

蛇蠍婦還想幫兒假結婚

黃靖雯因兒子超過20歲,僅能申請「探親」來台,每次來台可停留2個月,每年可來台3次,不能從事營利工作,她於是打算花30萬,幫兒子搞個假結婚。

中國配偶取得台灣身分證後,就算離婚,仍擁台灣公民資格;至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規定,在台灣「有子女者,不能收養中國配偶在中國子女」,本意在保障「台生子女」,去年卻被大法官在作出釋字第712號解釋,認定違憲。

此例一開,不但「台生子女」須與「陸生子女」競爭,也為後者大開方便之門,經由收養就搖身變為台灣人,但這類「新兩岸之子」是否認同台灣?還是心懷「祖國」,一旦兩岸有變,效忠哪一邊?都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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