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害人阿芳(化名)從事醫院看護工作,還在慈善基金會當義工,常定期登門拜訪王某收200元善款,98年11月12日上午9點多,阿芳剛值完夜班,吃了安眠藥仍睡不著,決定提早向王某收善款,獲王某同意。
阿芳喝了王某招待的茶、酒後,因酒類與她先前服用的安眠藥產生加乘效果,昏昏欲睡,聽從王某建議到房間休息,王某先撫摸她的胸部及下體,接著性侵,阿芳清醒後得知真相,自認全身骯髒,連忙洗澡並報警。
合議庭將阿芳尿液送請刑事局及台北榮民總醫院鑑定,證明她案發前確實服用安眠藥,喝酒確實會使作用增強,讓阿芳頭暈昏睡,但昏睡非王某刻意造成,因此依乘機性交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