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二三條第二項明訂,旅客在運送過程中受到傷害或延遲,若可歸咎於運送人的延遲疏失,可向運送人提出包括票價及其他損失的損害賠償,提出期限是運送終了後兩年內。
張智剛表示,尤其持單程票、團體票的乘客,可能並不常搭捷運,若在七天內無法到各捷運站退票,反而像遭到懲罰、二度受害。
張智剛強調,退票是乘客可主張的最基本權利,依民法對旅客運送契約的規範,若是可歸咎於運送人的延遲疏失,乘客進站後,卻無法搭乘捷運,不論是被安排接駁車到定點或自行出站,只要乘客可提出證明因北捷的延遲運送,造成自己的損失,如上班遲到被扣薪,或訂了餐廳或旅館遲到被沒收訂金等,可另向捷運公司提出損害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