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曾男的遠親利姓男子透過網路結識一名就讀國三的少女,曾男、利男明知少女未滿16歲,竟在民國98年11月輪流打電話以花言巧語哄騙少女離家,並開車載著少女從高雄一路南下到屏東車城墾丁玩樂喝酒烤肉,並留宿過夜。
少女父親擔心不已報警處理,後來警方在曾男住處查獲少女。利男被認定是主謀,被判刑1年8月定讞。
法院審理時,曾男則辯稱沒有約少女外出,不關他的事,但法官認定他是共犯,犯行明確,最高法院依略誘罪判刑1年2月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曾男的遠親利姓男子透過網路結識一名就讀國三的少女,曾男、利男明知少女未滿16歲,竟在民國98年11月輪流打電話以花言巧語哄騙少女離家,並開車載著少女從高雄一路南下到屏東車城墾丁玩樂喝酒烤肉,並留宿過夜。
少女父親擔心不已報警處理,後來警方在曾男住處查獲少女。利男被認定是主謀,被判刑1年8月定讞。
法院審理時,曾男則辯稱沒有約少女外出,不關他的事,但法官認定他是共犯,犯行明確,最高法院依略誘罪判刑1年2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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