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訴字第41號。2.事實發生日:103/05/0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王作京董事長、鄭天薌董事及張明義財務長原於98年遭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一規定起訴,後經桃園地方法院於101年8月29日以證據不足宣判無罪,檢察官不服又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103年4月22日宣判上訴駁回,維持桃園地方法院之無罪判決。4.處理過程:無。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