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3/05/012.公司名稱: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新北市政府財政局發布6.報導內容:捷運土城線頂埔站周邊公私有土地公辦都更案皇翔獲選為最優申請人7.發生緣由:公司獲選新北市政府「捷運土城線頂埔站周邊公私有土地都市更新案」之最優申請人,共同負擔比例為36.68%。8.因應措施: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擬近期與新北市政府完成簽約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