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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都計施行細則上路 將管制容積獎勵上限

台灣好新聞/ 2014.05.01 00:00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配合升格為直轄市,市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訂定「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針對容積獎勵上限有所規範,在都市更新地區,不得超過建築基地1.5倍之法定容積,即獎勵上限為50%,其他地區不得超過建築基地1.2倍之法定容積,即獎勵上限為20%,訂於103年7月1日施行。

市府都發局表示,以往除北高兩市外,各縣市均依內政部訂定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執行土地使用管制,無法確實反映各縣都市發展的特色,市府乃配合本市升格為直轄市,依「都市計畫法」第85條規定訂定「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並於103年4月19日上路。

都發局指出,因近年建商過度運用獎勵容積,使得大樓愈蓋愈高,不但影響環境生活品質,也失去都市計畫之意義,內政部為建立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管控機制,回歸都市計畫體系管理,要求各直轄市政府於訂定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時納入容積獎勵總量累計上限規定,市府乃配合於訂定之「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時,規範都市計畫法定容積放寬建築容積額度之總量累計上限,在都市更新地區,不得超過建築基地1.5倍之法定容積,即獎勵上限為50%,其他地區不得超過建築基地1.2倍之法定容積,即獎勵上限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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