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體成員應相互信賴
承辦檢察官表示,登山隊被認為是「危險共同體」,全體成員彼此是相互信賴、依存、安全、照顧的「保證人地位」,被告等5人棄隊友不顧而致死,應負過失致死刑責。
起訴書指出,102年1月24日上午,沈宗毅(領隊)、方正南、程進龍、連芳麟、簡秋分、余金和(死者)、陳淑敏(女)等7人組成登山隊,前往「南一段」,預定29日在溪南山登山口結束活動。沈宗毅收取活動費,簡不參加茶飲而只交2700元,其餘都交4千元。
29日清晨5點多,余金和因腹痛而倒地打滾,簡秋分一路陪伴,致行程嚴重落後,只好紮營休息,沈等5人置之不理,在相距一小時路程的貨櫃屋,紮營用膳休息。
當晚,簡、余仍未抵達貨櫃屋會合,陳女因知悉余不適,建議折返協助他下山,卻遭方正南苛責,5人決定在貨櫃屋過夜。
30日凌晨3點多,簡、余相繼醒來,因無水可供煮食,無法補充余的體力,簡遂摸黑下山找沈等人幫忙,並在6點多抵達貨櫃屋求救,台語高喊「刁山、刁山」(發生山難),但沈等人只消極提供止痛藥和水,拒絕折返幫助余下山,自行往終點站前去。
救援到 人已休克死
30日上午8點多,簡返回與余會合,余吃完芝麻糊後仍感腹痛、體力不濟,簡只好下山找人幫忙,中午12點多抵達「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碰到沈等人,告知余的情況,沈等人才去高雄市警局六龜分局報案,展開搜救行動後,簡在下午3點多折返,晚上7點多抵達紮營處,但余男已因十二指腸潰瘍併腸穿孔及急性腹膜炎敗血休克而死。
31日上午9點,沈才和消防員找到紮營處,但余已氣絕多時,檢方遂主動偵辦。
據了解,被告等指出,大家各自繳費登山,體力、耐力均不錯,各自可以完成登山,否認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