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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友科技: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4.30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4/30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條件之自然人及法人。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 40,000,000 股額度內,視市場狀況調整其發行股數。5.得私募額度:以實際私募每股價格計算為準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依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授權董事會訂定之。因證交法對於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轉讓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且三年內亦不得洽辦公開發行,故考量時間風險,以上私募價格之訂定尚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公司為擴展業務需要、充實營運資金及改善財務結構,爰有資金需求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礙於時效恐難迅速挹注所需資金,將可能影響公司營運,故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將可迅速挹注公司首要之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1.參考價格:實際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於交付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賣出。本次私募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擬依據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之普通股上市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詳盡資料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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