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沈男擔任登山隊領隊,民國101年1月率領隊友自高雄市南橫梅山入山,前往「南一段」進行登山活動。
登山隊至溪南山登山口時,余男因腹部疼痛和體力不濟落後,由簡男相陪紮營休息,而沈男等5人則未等候,並在距兩人約1小時路程的貨櫃屋紮營用膳休息。
起訴書表示,簡男、余男仍未抵達貨櫃屋會合,陳姓隊友因了解余男身體不適,建議折返協助下山,但遭方姓隊友苛責;簡男曾摸黑下山找沈男等人協助,但沈男等人僅消極給予止痛藥,隨後下山往終點前進,簡男也下山報案。
起訴書表示,高雄市警察局六龜分局獲報展開搜救行動,前往余男紮營處營救時,發現他已因急性腹膜炎敗血性休克死亡,全案由檢察官主動簽分偵辦。
檢方偵結,認為沈男等5人一同登山,對於隊員未做好相互扶持「保證人地位」,而積極協助同舟共濟,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沈男等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