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3/04/302.發生緣由: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秘字第167號函規定,將帳上逾期帳款轉列資金貸與性質,今申請更正102年12月~103年2月本公司因業務往來而產生之資金貸放餘額資料:102年12月月份.103年1月份及2月份因業務往來而產生的資金貸放餘額分別由307,777仟元.316,451仟元及326,248仟元,更正為303,341仟元.308,286仟元及308,388仟元;各子公司截至本月止因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而產生之資金貸放餘額102年12月份~103年2月份皆由20,000仟元,更正為40,000仟元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