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控:永豐金控代子公司永豐銀行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處應予糾正乙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2 年前
第二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3/04/282.違規情形:永豐銀行辦理財務行銷部(簡稱TMU)業務,於承作高風險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未充分揭露商品內容重要事項及風險承擔事宜,且未落實執行「認識客戶」(KYC),核與「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7點第2項規定不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停止新承作TRF商品交易(但不包括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一年。屆期未改善,應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4.預計改善措施:永豐銀行已就相關流程加以檢視,並將依金管會之意見儘速進行改善。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