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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補充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發行10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修正(5.2)得獲配之股數條文內容)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4.28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4/282.預計發行價格:為無償發行配發予員工。3.預計發行總額(股):1,000,000股,每股10元,共計10,000,000元。得於股東會決 議日起一年內分次申報辦理及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函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4.1)既得條件:員工自被給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服務條件一、二及三年仍 在職並達成本公司要求之績效條件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股份 之30%、30%及40%。(4.2)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方式:(1)自願離職: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當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 格,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2)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經由本公司特別核 准之留職停薪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 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3)退休: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自退休日起或被給予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視為依本條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 得條件。(4)死亡: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將依法 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於離職日起或被給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 為準),視為依本條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繼承人於 被繼承員工死亡當日起或被給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 者為準),視為依本條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6)資遣: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 件資格,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 管人員於本條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比例及時限。(7)調職: 如員工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至子公司,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 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比例及時限。(8)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信託約定,領取達成既得條件所移轉之股份。5.員工之資格條件:(5.1)員工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員工為限。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 參酌其績效表現、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及發展潛力、職稱、 職等級、年資等因素為決定原則,擬訂後呈董事長核定,提報董事會經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 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5.2)得獲配之股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9) 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 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百分之一。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長期服務、向心力與生產力 及歸屬感,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發行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 103年度擬提股東常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為1,000,000股,每股以 新臺幣0元發行,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臺幣 20,000,000元(以董事會寄發開會通知日前一個營業日,即103年3月11日收盤價 新臺幣20元擬制估算)。依既得條件暫估104年~106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臺 幣6,000仟元、6,000仟元及8,000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283,594,738股暫估104年~106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 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臺幣0.021元、0.021元及0.028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 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有關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待確定後另行補充公告。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有關股票信託保管事宜待確定後另行補充公告。11.其他應敘明事項:(11.1)本案屆時辦理發行時,授權由董事會決議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 辦理申報。(11.2)本案如有未盡事宜,除依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予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 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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