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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益鼎:代子公司Gold Finance Limited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公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4.28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3/04/28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元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香港)(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Gold Finance Limited直接投資持股100%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86616(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96755(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3027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27025(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3027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353935.計息方式:依銀行短期借款之平均利率按日計息。6.還款之:(1)條件:無(2)日期:自放款日起以不超過一年為限。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4810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2.17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金融機構10.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總額不得超過淨值40%及個別金額不得超過淨值10%之限制。2.103/4/28 Gold Finance Limited董事會通過修改金益鼎企業有限公司(香港)資金貸與額度為美金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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