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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富驛:代子公司台灣富驛酒店(股)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資金貸與事項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4.28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3/04/28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母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6878(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5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5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5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周轉所需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33224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574095.計息方式:因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與本公司屬母子公司,故不予計息。6.還款之:(1)條件:資金貸與自放款日起一年內還款。(2)日期:資金貸與期限自放款日起還款期限為一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234526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03.16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金融機構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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