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包容過世 天氣 國土計畫法

台通:董事會決議解除經理人從事競業行為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4.28 00:00
第二條 第21款1.董事會決議日:103/04/28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李宜娟業務部經理。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1)威創科技(股)公司監察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除利害關係人利益迴避外,本案經主席徵詢在場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