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精星: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實施庫藏股,第四次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2 年前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4/28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47,087,9285.預定買回之期間:103/04/29~103/06/28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7.00~10.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72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此情形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第一次(96年第一次)預定買回5,000仟股,實際買回2,509仟股,係因整體經濟環境未明,為顧及本公司股東權益及考量員工認股之意願,致未能按預定數量全數買回;第二次(97年第一次)及第三次(97年第二次)分別預定買回5,000仟股及3,000仟股,實際買回3,250仟股及2,887仟股,係為兼顧協調市場機制,有效資金運用,同時維護股東權益,故未予以執行完畢。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本公司經103年4月28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擬於103年4月29日至103年6月28日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公司股份2,000仟股,買回區間價格為每股7~10元間,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第一條 發行目的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以下稱庫藏股)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轉讓股份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它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 轉讓期間本公司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一、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員工,得享有認購庫藏股之權利。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份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海內外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二、員工得認購之股數將參酌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第五條 轉讓之程式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庫藏股。(二)有關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由本公司管理單位依第四條規定擬具提案,就符合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之經理人呈送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核,董事會核定,其餘由董事長核定之。(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六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及轉讓價格之調整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時,轉讓價格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換價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x(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資金成本第七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八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依本辦法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其所發生之相關稅捐及費用依轉讓當時之法令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另如遇法令更新,則授權董事會從優適用之。第九條 其他事項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日後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基於客觀環境變動時,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或得由董事長先行核決或執行相關修訂事宜後,提報董事會。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一點七二,且本次預計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20,000仟元,僅占本公司102年12月31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合併財務報表之流動資產1,821,627仟元之百分之一點一O。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之規定,於民國103年4月29日至103年6月28日止,以區間價格每股7~10元(當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公司股份共計2,000仟股,並轉讓股份予員工,經評估上述買回區間價格尚稱合理且符合有關規定。另依據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2年12月31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試算該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計劃對其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之影響性,經評估該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計劃對該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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