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6款、第9條第2項規定,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得申請殯葬費、法定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權平等之原則,同法於100年修法時,刪除有關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應受平等互惠原則之限制,將在臺外國籍與無國籍人士納入保護對象,落實政府人權立國理念;該法第32條立法理由並揭示考量現況事實與國家財政負擔,對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因犯罪行為而被害者,同有本法適用。
本件緣於101年7月間,在宜蘭縣冬山鄉發生家暴殺人案,死者原係大陸籍,因結婚來臺生活,不幸遭其夫殺害,被告嗣因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死者在大陸地區之母親、兒子,於101年間以被害遺屬身分向宜蘭地檢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該署審理時因依法需調查申請人「財產」及「所得」,於102年初函請法務部轉由向大陸高法請求協助,經陸方查明回復後,宜蘭地檢署於102年8月間經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決定分別支付大陸籍申請人補償新臺幣67萬3,447元及49萬8,623元。復由本部透過機關聯繫管道,請陸方協助提供大陸籍申請人金融帳戶、筆錄、身分證明、收據等以完備領款手續,於今年4月初由宜蘭地檢署完成匯款。大陸高法於4月中旬來函通報法務部,確認被害人之遺屬均已收到補償金,並對我方依法保護大陸籍被害人之遺屬表達衷心感謝。
隨著兩岸人民往來頻繁,衍生之相關跨境法律事務態樣日益增加,本件在兩岸司法機關共同努力下,順利完成被害人遺屬的補償支付,有助於保障雙方人民權益事項,彰顯保障人權無境界的國際公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