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羅男因簽賭運動彩券入不敷出,且妻子所得較高而產生自卑感,熟知對門的陳姓女鄰居獨居及作息時間,預謀強取女方財物;羅男先上網購買電擊棒並破壞樓梯間照明,為使女方不易指認。
判決指出,羅男在去年6月間深夜11時左右,戴安全帽,口罩遮掩面容,趁女方返家時,持電擊棒、水果刀劫財,期間女方反抗致傷。羅男得逞後4小時,打電話向警方自首。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羅男正值壯年,不用正當方法獲取財物,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法官審酌羅男已將贓物歸還被害人,但至今未能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依攜帶兇器強盜罪,判他6年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