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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企業違法追回獎補助

中央商情網/ 2014.04.24 00:00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014年4月24日電)立法院經濟、財政委員會今天聯席初審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司或企業違反環境保護等法令且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獎補助,還要追回違法期間獲得的獎補助。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林岱樺表示,修法是為遏止類似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污染情況再度發生,修法內容被視為「日月光條款」。

經濟部次長沈榮津會後受訪說,修法是在社會公平正義、業者權益與社會觀感間取得平衡,參考過去經驗,規定自違法行為所屬年度起3年內不得申請產創條例獎勵或補助,並應追回違法期間內享有的獎勵或補助。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為促進產業創新,最近3年內未嚴重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另外,公司或企業最近3年因嚴重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產創條例的獎勵或補助,並應追回違法期間內申請獲得的獎勵或補助。

會中通過林岱樺、民進黨籍立委陳明文等人提出的附帶決議,公司或企業違法,將修法追繳、終止違法期間,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產創條例申請獲得的租稅優惠,將另修稅捐稽徵法追繳、停止,以維社會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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