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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法拍凶宅應公告載明

中央商情網/ 2014.04.24 00:00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2014年4月24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院拍賣不動產應公告載明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事項。

現行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載明不動產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及其應記明事項等。

初審通過拍賣公告應增列載明「調查所得的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特殊情事」,讓應買人知悉,以利其決定是否應買或願出價額。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載明不動產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使用情形、現場調查所得的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特殊情事及其應記明事項。

為充分揭露拍賣不動產相關資訊,保障應買人權益,並強化執行法院調查權;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執行法官或書記官,調查不動產相關規定事項或其他權利關係時,可依開啟門鎖進入不動產或訊問債務人或占有的第三人,並可命其提出有關文書;向警察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調查,受調查者不可拒絕等方式。

此外,增列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原則,兼顧維護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方式為之,不可逾達成執行目標的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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