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用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如果開立的應稅憑證數量較多或所需貼用印花的稅額較大,可至營業地點所在地稅捐分處,申辦彙總繳納或大額總繳手續,可免去購買、貼用及註銷印花稅票之不便,又可避免因漏未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而遭受處罰,相關之申請書可直接至該處網站下載。
該處表示,在執行印花稅檢查前分處會發函通知檢查對象,準備5年內帳簿及帳載相關憑證資料,以供查核。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及受檢對象,檢查人員均會配戴識別證,請多留意以免受騙上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