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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鋼:變更第4次買回之庫藏股轉讓員工辦法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4.22 00:00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11/14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962,186,167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11/15~101/01/14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10.22~15.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23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7,104,00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第2次買回部分除其中6,317千股尚待辦理註銷變更登記外餘己全數轉讓;第3次買回自97/11/17-98/01/16計787千股,尚未辦理轉讓。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第2次及第3次分別預計買回10,000,000股,但因買回股份執行期間,股價已漸趨穩定,為尊重並回歸市場機制,故未全數執行完畢。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案由:本公司擬依法買回股份轉讓予本公司員工案,謹提請 決議。說明:(一) 依據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二) 本公司擬自集中交易市場買進本公司股份轉讓予本公司員工,相關事項內容如次: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3,962,186,167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100年11月15日起至101年1月14日止。預計買回30,000,000股,即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19%。  5.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10.22元至15元;惟當公司股價低於上列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6.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進本公司股份,爰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七條規定,每日可買進股份數量不超過10,000,000股。(三) 敬請 討論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並依法公告並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庫藏股轉讓員工辦法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前身)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依法買回本公司股份(以下稱庫藏股)並轉讓予所屬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原有已發行之股份相同。第三條:庫藏股轉讓期間依法以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為限,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 董事長另行訂定。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員工(包括本公司國內子公司大成國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海外子公司美國大成國際公司、石家庄大成冀台機械有限公司、大成(保定)精密鑄造有限公司、大成(博野)機械有限公司、大成(常熟)機械有限公司、山西大瀚不銹鋼有限公司、Brighton-Best International,Inc、Brighton-Best International(AU),Pty Ltd.、Brighton-Best International (Canada), Inc.、Brighton-Best International(UK),Limited.、Brighton-Best International(NZ), Limited、Brighton-Best International(Brasil),Comerciode Parafusos Ltda.),且其前一年度及當年度未觸犯本公司「工作規則」遭受處分者,均得享有認購庫藏股之權利。第五條: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數額則按職位、服務年資及績效表現等三種類別核計;各次轉讓作業之股份數額、年資計算基準日、認購繳款期間及轉讓限制等相關事項,授權董事長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第六條: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第七條:庫藏股轉讓依下列程式辦理: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期限內買回庫藏股。二、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再轉讓限制等作業事項。三、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八條:庫藏股每股轉讓價格以該次庫藏股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第九條:庫藏股轉讓予認購之員工,應依法繳納相關稅捐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第十條: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第十一條:刪除本條文。第十二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生效,修正時亦同。第十三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註:本公司原訂「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十一條條文,為明確定義限制員工轉讓期間,修正如上,並將提付最近一次董事會決議修訂。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一、本公司經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九屆第五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30,000,000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1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5.2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五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謝 麗 雲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大成鋼公司通過本次買回公司股份案,預定買回普通股30,000,000股、最大動用金額為450,000仟元及買回區間價格之範圍為10.22元~15元。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亦屬合理,且未來執行時對公司財務狀況尚不致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應無重大異常情事。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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