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14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4/22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擬議發放現金股利新臺幣1,752,085,288元,每股新臺幣1.336元3.其他應敘明事項:(1)擬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新臺幣59,974,226元。(2)現金股利發放對象為本公司之法人股東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