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源於涉嫌家暴的沈文賓民國101年12月時,不滿已分居的張姓妻子避不見面,被控與胞弟沈文夏一同前往宜蘭一處檳榔攤,擄走妻舅的潘姓女友,還有當時在店內、毫無關係的呂姓男子。
沈姓兄弟將呂男與潘女押到桃園縣大溪鎮一處產業道路,綑綁兩人手腳,拖至附近的灌溉水溝,陸續溺殺呂男及潘女,再將屍體載到新北市三峽恩主公醫院停車場棄屍。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沈文賓死刑、沈文夏無期徒刑。
判決指出,沈文賓殺人動機肇因於微末的細故,也就是被害人未能幫他尋找前妻,事先縝密布局殺人計畫,以利事後全身而退。
判決指出,沈文賓辯稱,因找不到前妻,有與潘女發生爭執,才氣憤起意殺人,但法官調查,潘女在被擄時,錄影機拍下她最後身影,顯示當時潘女幾近以哀求語氣,面露恐懼驚悸表情,難以想像潘女在被擄數小時後,還有勇氣與沈文賓爭執。
判決指出,沈文賓從擄走兩名被害人到殺害他們為止,近3小時車程時間,不難想像被害人在過程中哀求,但沈文賓仍不改初衷,堅定貫徹殺人,冷酷泯滅人性的程度,令人髮指,「視人命如草芥」,且在犯後無悔意,面臨警方調查時,從容指示共犯滅證,顯見惡性重大。
判決指出,沈文夏與兩名被害人毫無怨仇,只因哥哥指示,即犯下共同殺人重罪,至今反覆其詞,卸詞狡辯,未見反省悔悟之心,有長期與社會隔離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