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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錢毆打遊民 惡男判刑又拘役

中央社/ 2014.04.20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劉姓男子被控深夜在北巿林森北路,毆打1名遊民並欲搶錢未得逞。高院日前依強奪未遂等罪,判他7個月徒刑及拘役30天。

檢警指出,46歲的劉男在民國102年9月5日凌晨多,在台北巿林森北路與長春路口的一家飲料店前,1遊民拿著紅色小籃子向人乞討零錢。

1名小吃攤販拿食物給遊民,遊民因此放下小籃子(內有新台幣200元零錢),劉男見有機可趁,伸手欲搶走小籃子,遊民見狀,立即伸手阻止並拉回小籃子,使劉男未得逞。

劉男因未搶到錢,竟惱羞成怒,以右腳故意踢遊民拿在手上的小籃子,使零錢全部散落在地,再趁遊民低頭撿零錢時,以雙手毆打遊民頭部流血後離去。遊民自行報警,警方隨即在案發地點附近逮捕劉男。

檢警偵辦期間,劉男供稱,他之前就認識這名遊民,是因為友人住院,才想跟遊民拿錢去買東西給友人,想說遊民應該會答應,所以就直接伸手拿錢,沒料到對方不肯。劉男辯稱後來離開,否認打傷遊民,是對方用頭不小心撞到他的手錶。

不過,遊民表示根本不認識劉男,且小吃攤販也證稱,目擊劉男確實有毆打遊民。檢方依傷害及搶奪未遂等罪嫌起訴劉男。

一審法院判劉男強奪未遂罪7月徒刑、傷害罪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酌審酌劉男不思循正當方式,以己力獲取財物,竟任意搶奪他人物品,對社會治安危害頗鉅,在搶奪未遂後竟又另行起意傷害他人,犯後否認犯行,也未與被害人和解,犯後態度不佳,日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強奪未遂罪可再上訴,傷害罪部分,則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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