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判決,被告是名華僑,他在民國98年1月邀約被害人到位於台北的住家兼個人美髮工作室剪髮,卻乘機強脫被害人衣褲後毛手毛腳並自慰。
後來被告另外因為涉嫌性侵其他少男,遭檢警搜索住處查扣筆記本等物,清查交友關係,這起醜聞才浮上檯面。被告到案後辯稱看不懂中文,不知道被害人未滿14歲,否認猥褻對方。
法官根據扣案筆記本,發現被害人都是以阿拉伯數字寫下生日等個人資料,可見被告明知被害人未滿14歲,審酌他為滿足私慾,竟猥褻初識身心未成熟的少男,犯後否認犯行也未和被害人達成和解,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10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