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18項協議依法直接生效 張慶忠3問服貿 籲政院為所當為
江揆在午前上台接受內政組立委個人質詢。國民黨立委張慶忠今天質詢開頭就問,因他將服貿協議送出委員會引發的爭議「讓人感覺很奇怪」,過往,國民黨致力於兩岸協議簽署與生效,除了兩岸經濟協議(ECFA)是行政院審議案逕付二讀,還已有包含海關協議等18項協議已執行,未經立院審議完畢而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1條、審查時效已過而執行,為何行政院不讓服貿比照慣例而依法該執行就執行?
張慶忠也拋出2問說,「服貿」是去年6月21日簽定且隨後開多場公聽會,但為了這被拖了6個月以上的「服貿」能「逐條逐項審查」他積極邀各委員開會但卻又受民進黨至肘不但遲遲未能開會更還3次被壓制倒地。為何過往包含核電安全協議、海關協議、醫藥協議、投資保障協議等18項協議都是審查會時效過去後執行且生效,而「服貿」就不行?且為何行政院「該有為而不為」,讓整個社會誤解與抹黑氾濫、更讓滿山滿谷的壓力都壓到他身上?
朝野黨團協商拘束行政作為 江遺憾反對黨杯葛讓審查無法落實
江揆回說,非常感謝委員詳細的在此說明去年簽署「服貿」到今年經9個月的延宕過程,此案之所以不能比照前案,主要在於當初經「朝野黨團協商」,將備查改審查且當時內容要求「逐條審查逐條表決不得包裹立法」這先拘束了行政對後續推動服貿的可能作為,此外也「遺憾反對黨杯葛、讓協商所提審查無法落實」,政院尊重朝野協商的拘束力、除非立法院鼓勵行政院不尊重協商就「馬上生效」。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1條行之有年
陸委會主委王郁琦也補充,兩岸18項協議過往是歷經超過3個月未審查完畢,因此,當時皆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1條(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生效,這是行之有年的慣例,但這前面幾個協議並沒有跟現在的服貿一樣存在「朝野黨團協商」的這種前提。
張慶忠聽完又說,當然立法院不可能鼓勵行政院不尊重朝野協商,除了現在希望《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能快馬加鞭審議完成外,行政院也應該要注意「下次該怎麼做就該怎麼做」、「不應採取兩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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