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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曜科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4.18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4/18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除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6條及原財政部證期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外,並以為提高本公司之獲利,藉本身經驗、技術、知識、品牌或通路等,經由產業垂直整合、水平整合或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方式,以協助本公司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增進效率、擴大市場等效益之個人或法人等規則型投資人為限,目前本公司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30,000,000股。(擬以擇一或搭配之方式分次或同時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或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5.得私募額度:視發行價格暨實際發行股數而定。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不得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為訂定依據,且不得低於股票面額: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2)實際之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定之。(3)考量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且三年內不得洽辦上櫃掛牌,流動性不足等因素,訂定私募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應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償還銀行借款及/或充實營運資金。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且三年內不得洽辦上櫃掛牌,流動性不足,將可確保公司與規則型投資人之長期合作關係,另考量籌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與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8條規定之轉讓條件外,餘不得再賣出。本次私募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由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上櫃(或上市)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8.其他應敘明事項:(1)因本次現金增資採私募方式辦理,故須經股東會同意。(2)發行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發行價格、實際發行數量、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之核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條件需要修正時,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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