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針對無處方箋販售處方藥之違規行為,持續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列為稽查重點,強力稽查取締。該署也再次呼籲藥商、藥局,不得無處方擅自販售、調劑處方藥品,倘若沒有醫師處方箋,卻擅自販售、調劑處方藥,經查證屬實者,將處新台幣最高15萬元罰鍰;如造成消費者重大傷害,則應負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
食藥署也提醒民眾,切勿自行購買處方藥(例如:抗生素、避孕藥、克流感等),確保用藥安全。如有身體不適,應儘速就醫或洽詢專業醫藥人員,經醫師進行專業診斷後開立處方,再將處方箋交付藥師調劑;倘若自行購買處方藥而發生藥品傷害,將無法申請藥害救濟,花錢又傷身。
此外,食藥署也請民眾協助監督,共同檢舉販售藥品行為,若有發現無處方販售處方藥品、或違法賣藥情形,可打食藥署免付費檢舉電話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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