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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不如神豬?消基會批消保法51條瀕死

自由時報/ 2014.04.18 00:00
〔自由時報記者謝文華/台北報導〕上路二十年的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明訂,因企業經營者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但消基會昨指出,許多法官卻自行限縮法條所指的「過失」,變成僅針對「重大過失」,造成諸多人命價值竟不如義民廟神豬、懲罰性賠償金條文陷入瀕死的荒謬判例!

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質疑,民俗活動中,一千五百台斤以上的神豬都可賣到超過三百萬的好價錢,但法院判賠一條人命價值卻僅一百至三百萬。反觀二○○三年曾發生一名兩歲美國男童,食用蒟蒻果凍噎死,美國法院判業者應賠十七億元,在死亡事件訟訴上,台灣法院判賠金多屬偏低。

法官自行限縮法條所指「過失」

消基會董事陳智義則指,曾發生一家銀行出租保管箱,行員竊取其內財物,同一法院兩法官,竟作出銀行「需給付」及「不需給付」懲罰性賠償金的截然不同判決,原因就在前者認為既有過失就該賠,後者則認為「重大過失」才須賠。

消保處副處長吳政學強調,消保法第五十一條立法目的,是業者只要有過失就該理賠,就算以「重大過失」來論,與「故意」差不多,消保法第五十一條也另有明訂,企業經營者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則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希望未來法院能作出統一見解,維護消費者最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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