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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都:公告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4.17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宏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相關文書案號:102年重上更(一)字第4號2.事實發生日:103/04/1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0月22日簽訂合作興建房屋契約,約定由台糖公司提供其所有之土地,本公司提供資金並全數承購台糖公司所分得之房地,且負責委託設計、發包、興建與銷售、交屋、保固等;雙方因履約產生爭議,因此進入訴訟程式。4.處理過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主文如下: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應返還被上訴人之金額於超過新台幣臺仟肆佰貳拾伍萬壹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命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二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四十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提出起訴狀請求返還本公司已支付之金額共計39,668仟元,依據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作成第一審判決,業已估列入帳損失5,000仟元,依本次判決結果,將對財務報表影響20,416仟元。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任律師研商上訴相關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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