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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條例初審 違憲條文明處理

中央商情網/ 2014.04.16 00:00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014年4月16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都更條例修正草案,違憲條文都保留待明天處理。民間所稱的「強徵條款」,則擬訂定過渡條款解決。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去年4月26日作出第709號解釋,指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違憲。眼見1年檢討修正期將過,違憲條文將在下週六(26日)失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下午加緊腳步繼續審查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提出的都更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會議主席、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邱文彥雖稍微延長開會時間,仍僅能審查全部85條條文中的54條。他最後宣布,明天繼續開會審查都更條例。

在大法官解釋中,大法官認為,現行都更條例當中,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此外,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之同意比例1/10之規定過低,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的意旨。

今天審查時,由於各立委對同意比例的看法差距甚大,委員會暫時保留關鍵相關條文。而都更過程何時要開始納入公眾意見、確保民眾參與權利;參與形式是舉辦公聽會,或者更嚴謹的聽證會,相關條文也保留待明天處理。

現行都更條例25條之1被民間團體稱為「強徵條款」。條文規定,協議合建的都更事業如果不能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同意,只需要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樓地板面積超過4/5同意,就可以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

原本行政院版跟朝野立委提案版本中,25條之1都被整條刪除。但邱文彥表示,有些已依此條文推動中的案件,應該有過渡條款、落日條款銜接處理,才不會修法後突然失去法源依據、落得必須「重啟談判」。

邱文彥說,目前初步擬定的過渡條款規定,修法前已申報、報核尚未核准或已核定的都更計畫,仍適用舊的法規規定,但需要依照修法,補強公聽、聽證等程序,以符合大法官解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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