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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椿:公告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損失已達所訂個別契約損失上限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4.16 00:00
第二條 第20款1.契約種類:遠期外匯合約2.事實發生日:103/4/163.契約金額:單筆契約名目本金為美金10,920仟元(共五筆)及美金6,500仟元(共三筆),八筆契約共美金74,100仟元。4.支付保證金或權利金金額:無5.處理程式所訂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個別契約所產生之已實現及未實現損失上限為美金壹拾萬元整。6.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原因:以避險為目的7.被避險項目:預計部分客戶103年度營業收入8.被避險項目部位之金額:預計美金74,100仟元9.被避險項目之損益狀況:估計已實現及未實現利益合計新台幣71,359仟元(約當美金2,367仟元)。10.依公平價值評估(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損益金額:八筆契約扣除103/3/15已公告之個別契約損失後,每筆新增未實現損失平均約美金114仟元。11.損失發生原因及對公司之影響:損失發生原因:主係受人民幣兌換美金匯率貶值影響。對公司之影響:本公司因應與客戶擬議固定匯率調價機制,同時與銀行簽訂遠期外匯合約避險,被避險項目估計損益與衍生性金融商品評價損益互扺後為淨利益約新台幣18,838仟元(約當美金625仟元),對公司營運尚無重大影響。12.契約期間:訂約日:102/12/11、103/3/4 交割日:103/08/03、9/15、10/14、10/29、11/13、11/14、12/8、12/1513.限制條款:不適用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不適用15.其他敘明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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