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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二審執行刑不可較重

中央商情網/ 2014.04.14 00:00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014年4月14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適用宣告刑及執行刑。

民眾若被法院判刑,為維護自身權益,往往循法律救濟途徑,再提上訴。為避免上訴後反被判更重的罪,刑訴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規定,由被告提上訴,或檢察官為被告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判比一審判決更重刑責。不過,如果第三審法院認定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不在此限。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廖正井上午表示,現行條文內容僅規定「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沒明訂僅限「宣告刑」,或有包括數罪併罰的「執行刑」。

他說,法條規範不明確,導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實務上多不適用於執行刑,可能發生被告上訴後,宣告刑雖減少,執行刑反而增加情況。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條文中規定的「刑」指宣告刑及執行刑。

此外,現行條文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可命被告向公庫或檢察署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繳交緩起訴處分金;廖正井表示,這筆龐大資源利用、分配不應只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缺乏整體規劃。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緩起訴處分金應「向公庫支付,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相關提撥比率、運用監督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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