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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民7版本 朝野再鬥法

自由時報/ 2014.04.12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太陽花學運落幕後,立法院昨天召開院會,並依朝野協商結論,將七個版本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及檢察總長人事同意權案交付委員會審查,隨即散會。其中,政院版強調行政主導,民間版則強化國會監督,兩版本差距最大。

民間版草案 強化國會監督

七版本草案分為:政院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條例草案」、尤美女版(民間版)「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鄭麗君版「台灣與中國簽署條約及協議處理條例草案」、李應元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以及民進黨版、台聯版、姚文智版「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民進黨版 直接定義兩國關係

民進黨版草案,直接將兩岸定義為一中一台的兩國關係,規範兩國所簽署的所有書面文件,均應公開進行簽署與審查,且不得違背我國主權及人民意願,立法院可在必要時決議派員參與談判;若涉國防、外交、財經之重大事項,還須經公投複決;立法院得在審議後,對協議提出修正或保留意見。

民間版草案將兩岸定義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規範兩國所簽署的所有書面文件、共同公布之紀錄、聯合聲明。分為締約前、協定、簽署後三階段監督。政府要在兩岸協商前九十日提出「協定締約計畫」,向立院報告並獲立院同意;若涉軍事、主權,更須經三分之二立委同意。

政府只能依據立院同意的「協定締約計畫」與中國進行協商,並於協商完成後十五日內,向立院報告結果、公布協定草案,同時在簽署前半年,提出各類影響評估;人民及民間團體亦可提出對案,若雙方差距過大,就應舉辦聽證會。

協定簽署後,只要三分之一的立委連署,就能將備查案改為審查案;若涉軍事、主權,須經四分之三立委出席、出席四分之三決議通過後,再交付公投複決。

政院版草案 強調行政主導

然而,政院版草案強調行政主導,只要求政府「說明、溝通」,簽署前僅有政府主導的「國安審查機制」;若協議內容不涉法律變更,就循行政命令的方式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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