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共識之條文應儘速完成修正 強化源頭管理效果
農委會指出,本次修正之法案已具共識之條文占多數,包含「加重棄養寵物罰則」、「設置棄養檢舉獎金」、「犬隻原則應絕育」、「強化飼主責任」、「警察協助動物保護執法」、「地方政府應設機關專責動物保護」、「寵物食品源頭管理」、「展演動物業管理」及「政府特殊功能犬隻管理」等多項可提升我國動物福利及改善流浪動物問題之規定,該會企盼能儘速完成修正,以強化源頭管理的效果。
其他先進國家均以收容制度處理流浪動物末端問題
對於部分動保人士表達不要收容所,全面以 TNR( 誘捕 Trap 、絕育 Neuter 、放回 Release) 處理流浪動物的訴求,農委會表示,該會瞭解部分民眾不忍心收容動物在無人認養情況下被人道處理,但政府處理公共事務須負責任的從整體國人公共環境安全、生活品質、財政條件、措施可行性與效果等各面向通盤考量,且以 TNR 處理流浪犬方式,在國際間長期存有爭議,在英國甚至認定是違法,目前施行的案例主要是國際動物保護組織在印尼、印度、羅馬尼亞等國家的小部分區域執行,並無任何一個國家將其納入國家法律規範。
農委會特別說明,絕育野放犬隻基於其動物行為本能,在活動區域追逐或攻擊人車、導致車禍、攻擊畜禽、野生動物、環境污染、群聚吠叫等問題不會因為絕育而改善,目前國人是否願意採用 TNR 處理流浪犬而容忍前揭風險之共識仍待努力,政府不能僅考量動物生命而將流浪犬衍生的問題留給民眾承擔。另犬隻被絕育後放養,仍可能遭遇車禍、互咬攻擊受傷、饑餓、傷病、被虐待等問題,實際上其生活毫無動物福利可言。
農委會最後指出,我國現行作法與美、日等國相同,即收容流浪犬、推廣認養、如收容空間不足,基於不讓動物在過度密飼的惡劣環境生活而不得不施以人道處理,惟該會仍持續致力於提升認養率以降低人道處理率。有關絕育後放養等經協商仍保留之條文,因涉及流浪動物管理方式大幅改變,且對國人人身安全、生活品質維護造成諸多負面影響,仍應審慎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