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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銀:公告本行出售新旗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聯貸案不良債權本金約新臺幣 260,520千元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4.11 00:00
第二條 第20款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新旗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聯貸案不良債權2.事實發生日:103/4/11~103/4/11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不良債權本金約新臺幣 260,520千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Deutsche Bank AG, London Branch;Bank of America, National Association。非實質關係人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帳面金額: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船舶。處分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不適用。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清單說明認列情形):無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依合約條款付款。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聯貸案主辦行國泰世華銀行委託普華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債權評價報告為依據,惟不低於董事會決議之最低出售價格。決策單位:董事會。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不適用12.迄目前為止,依本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不適用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不適用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加速處理不良債權、健全本行財務結構。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無16.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17.董事會通過日期:1.民國 年 月 日 2.不適用,請寫原因 3.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4條第3項規定,得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擬追認後補行公告董事會通過日期(以上文字請自行增刪)18.監察人承認日期:1.民國 年 月 日 2.不適用,請寫原因 3.待監察人承認後補行公告(以上文字請自行增刪)19.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20.其他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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