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美國駕駛人如果碰到行駛路段有警察進行取締,會朝著對向來車閃大燈,提醒對方小心被抓。
去年9月,商用卡車司機希爾(Christopher Hil)行駛在俄勒岡州140號公路上時,發現後方跟著1輛警車,便以閃大燈的方式提醒其他駕駛人。
行駛在對向車道的另1輛警車,發現希爾閃大燈向1輛優比速快遞(UPS )卡車示警,決定將他攔下開罰單,違規項目是非法使用車輛頭燈。希爾不服遭到取締,向法院申訴。
俄勒岡州傑克森郡(Jackson County)法院法官查特爾(Joe Charter)今年3月底裁定,根據交通法規,距離對向來車500英尺(約152公尺)時,禁止使用汽車大燈,以免因為燈光刺眼影響對向來車駕駛人視線,但希爾閃大燈是為了要提醒小心警察,並非刻意不當使用,意圖擾亂其他駕駛人視線,應該受到州法言論表達自由的保障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