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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大燈示警 美判例屬言論自由

中央社/ 2014.04.11 00:00
(中央社記者顏伶如波特蘭10日專電)駕駛人如果朝對向來車閃大燈,提醒對方注意附近有交通警察執勤,是否觸犯法律?俄勒岡州日前1起判例,法官裁定閃大燈提醒其他駕駛人小心警察,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範圍。

某些美國駕駛人如果碰到行駛路段有警察進行取締,會朝著對向來車閃大燈,提醒對方小心被抓。

去年9月,商用卡車司機希爾(Christopher Hil)行駛在俄勒岡州140號公路上時,發現後方跟著1輛警車,便以閃大燈的方式提醒其他駕駛人。

行駛在對向車道的另1輛警車,發現希爾閃大燈向1輛優比速快遞(UPS )卡車示警,決定將他攔下開罰單,違規項目是非法使用車輛頭燈。希爾不服遭到取締,向法院申訴。

俄勒岡州傑克森郡(Jackson County)法院法官查特爾(Joe Charter)今年3月底裁定,根據交通法規,距離對向來車500英尺(約152公尺)時,禁止使用汽車大燈,以免因為燈光刺眼影響對向來車駕駛人視線,但希爾閃大燈是為了要提醒小心警察,並非刻意不當使用,意圖擾亂其他駕駛人視線,應該受到州法言論表達自由的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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